歐盟提供包材指令說明範例 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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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材與包材廢棄物指令 (Directive 94/62/EC) 自1996年執行以來限制四項重金屬在包裝材料和包裝成品中的限值。
歐盟委員會於2013年2月8日發佈指令2013/2/EU,修訂Directive 94/62/EC附件一所列舉的包材應用範例。
此次修訂,主要是增加說明範例,進一步闡明Directive 94/62/EC的產品範圍。
新指令對包裝材料中有害物質:鉛、鎘、汞、六價鉻的四項總和要求維持不變,仍限定為100ppm。
2013/2/EU將於2013年9月30日起生效。
應用範例如下表:
包材指令94/62/EC第3(1)條
標準定義
應用示例
第i類(criterion (i) )
銷售包材/一級包材
(sales packaging / primary packaging)
包裝材 如:
1、糖果盒
2、CD盒外包裝的薄膜
3、郵寄目錄或雜誌的包裝袋 (內有雜誌)
4、與蛋糕一起銷售的裝飾襯墊
5、僅用於植物的銷售或運輸,但不用在栽種植物的花盆
6、隨衣服售出的衣架
7、火柴盒
非包裝材 如:
1、栽種植物的花盆
2、茶包
3、單獨販售的衣架
4、與CD, DVD以及視頻材料一起銷售的盒子
第ii類(criterion (ii) )
單元包材/二級包材
(grouped packaging / secondary packaging)
包裝材 如:
1、紙袋或塑膠袋
2、丟棄式杯盤
3、保鮮膜
4、夾層袋
5、鋁箔
非包裝材, 如:
1、丟棄式餐具
2、單獨販售的包裝紙
3、單獨販售的紙類的烘烤模
4、單獨販售的蛋糕裝飾襯墊
第iii類(criterion (iii))
運輸包材/三級包材
(transport packaging / tertiary packaging)包裝材 如:
1、標籤直接掛或貼在產品上
包裝材的部件 如:
1、作為容器包裝一部分的睫毛刷
2、貼於另依包裝物上的標籤
3、訂書針
4、塑膠套
非包裝材 如:
1、無線射頻識別(RFID)標籤
行政院農委會 公告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0971490263號
主旨: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十一點規定如附件,並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公告事項: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十一點規定輸入貨品使用木質包裝材料者,其木質包裝材料應依輸入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檢疫條件辦理。
一、本檢疫條件所稱輸入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如:木板箱、木條箱、木質棧板、木質托盤、 木框、木桶、木軸、墊木、枕木、襯木等。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再此限:
(一)厚度未超過六公釐。
(二)經高溫加壓方式膠合。
(三)經油漆,染色劑處理。
(四)經木焦油或其他防腐處理。
(五)已盛裝酒類之木質容器。
二、木質包裝材輸出前應在輸出國政府檢疫機關監督下,依國際植物保護公約所發布之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標準第十五號規定之下列檢疫處理方式之一進行處理:
(一)溴化甲烷(Methyl bromide,CH3Br)燻蒸: 溫度不得低於10度C,燻蒸時間應為二十四小時。
(二)熱處理(Heat treatment):木質包裝材中心溫度達56度C,處理三十分鐘以上。
三、木質包裝材進行檢疫處理後,輸出前應蓋有符合國際植物保護公約所發佈之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標準第十五號規定章戳。
四、未符合本檢疫條件之木質包裝材,輸入人得選擇依第二點規定進行檢疫處理,銷毀或併同輸入貨品退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植物檢疫機關得要求併同輸入貨品退運處理:
(一)因體積龐大或其他因素,現有檢疫處理設施無法處理。
(二)木質包裝材與輸入貨品無法分離,且輸入人不同意貨品和木質包裝材併同進行處理。